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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选题 32.张某和李某发生侵权纠纷,张某诉至法院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参与本案的以下人员中不需要回避的是( )。

A

证人甲(李某的妻子)

B

书记员乙(张某的哥哥)

C

人民陪审员丙(李某的父亲)

D

鉴定人丁(张某诉讼代理人的丈夫)

正确答案 :A

解析

【金标尺答案】A。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,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:(一)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;(二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;(三)与本案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。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,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,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。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前三款规定,适用于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。因证人具有优先性,故甲不适用回避制度。故本题答案为A。
B、C、D项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亲属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”由此可知,书记员乙是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,人民陪审员丙是当事人李某的近亲属,鉴定人丁是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,故乙丙丁三人均需要回避。
【注意】本题为选非题,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。